4006300999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

2019-07-26 09:41:09| 来源: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选调生考试QQ群 | 微信公众号:xdsoffcn

 2019各省选调生公告汇总

《侵权责任法》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对于教育机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这些条文在实践中是如何加以运用的呢?

首先要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是否有人侵权。

一、 无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如说,如果一个5岁的幼儿园学生在幼儿园跑步突然摔倒受伤了,那么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真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全国选调生考试
 招考资讯
直播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