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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法律知识:行政赔偿

2019-10-18 10:23:47| 来源: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目前山东选调生考试公告已出,通过山东选调生考试网可查询山东选调生报考条件,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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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赔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其中考试的重点在于行政赔偿。带着这个方向,接下来我们详细学习相应的考点。

一、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侵权:两机关共同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看复议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形:a、复议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复议加重损害: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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