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常识: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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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下发,目前还是贯彻国家一贯的“支农惠农”的三农补贴政策,明确农村土地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放活土地经营权。那么对于以承包方式承包出去的农村土地,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的农村农户各自在承包关系中应当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对于如何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行为,保护稳定的承包关系,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不被破坏,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目前看,今年是全面小康的收官之年,习总书记常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在奔小康的路上,一个都不能少”。全国各地的村官考试、三支一扶和乡镇干部遴选考试中,对于三农问题和扶贫问题也看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第一节中关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结合法条,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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