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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商标注册的条件

2014-07-29 14:25:25| 来源:

2014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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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介绍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知识,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范围很广泛,这就需要考生掌握大量的知识,相信通过大家不断努力,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一定能取得好成绩。


一、申请人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有权。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的常备要件。商标的常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不一样在哪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除此之外的气味等商标、动态商标等不能在我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三、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

A.数字 B.三维标志 C.颜色组合 D.音乐

【答案】D。解析:《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不一样在哪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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